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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2章 童七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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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律》中大量的其他罪行,都会注明到了什么程度与盗贼同,还是按照治理盗贼的原则来惩罚。把经济案件一股脑全部算成刑事案件,在商业不发达的时候还可以说得过去,简化法律规条,但商业繁荣起来这样做就不合理了。

商业行为中各种说不清楚的违法违规数不胜数,如果都按刑事犯罪那样,不仅仅是处罚过重的问题,而且审理起来旷日持久,势必会影响商业的繁荣。但是法律规条不改,也不敢快审快判。刑律动不动就流几千里,甚至杀头破家,一旦有错就无法挽回,审理的官员在会被追责的情况下必然束手束脚。

看来,商业要想正常发展,还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,不然终究会出乱子。现在还只是三司自己发力,一旦把民间的商业行为也带动起来,这问题可就突出了。

李参就是觉得童七郎的案子难以下手,才来问徐平。若想重判,没有适用的法律规条,李参又没有法外施刑的魄力,当然他也没有那个资历与声望。

徐平是有的,李参正是想让徐平把事情担起来,对童七郎法外施刑,一了百了地解决河阴县这里的乱局。

法律定出来并不是死的,终究只是个参照而已,官员并不一定要完全按照法律判案,只要你的理由能够得到上司和百姓的认可就行。像春秋决狱之类,法外施刑,一事一议,以后其他案件不能援引成例而已。

但要这样做,官员自身资格要过硬,让别人说不出话来。

像张咏为崇阳知县,管库小吏带一文钱出来,被发现之后向张咏叫板:“一钱何足道,乃杖我耶?尔能杖我,不能斩我也!”便就是当时规定,盗罪一贯以上才能处斩,一文钱按律最多就是杖刑而已,而且张咏作为知县只能判杖刑以下的案子。

结果张咏留下了那流传千年的判词:“一日一钱,千日一千,绳锯木断,水滴石穿。”然后亲自持剑斩了小吏。

这是典型的法外施刑,哪怕就是在当年的太宗时候,也没有人认为张咏说的判词把盗钱数额弄到一贯以上就合法了,那只是一个借口而已。事后张咏没有因为此事受到处罚,只是上下都认可了他的做法。当时正是进士大规模地扩招,而且被重用的时候,宋太宗正要借这件事确立进士们的地位和权威,同时打压胥吏而已。

李参恩荫入仕,法外判刑他还没有这个资格,他下面的孟州僚佐就更加没有。

徐平是一等进士出身,龙图阁待制,永宁郡侯,而且圣眷正隆,铁了心要处置童七郎,完全可以像当年的张咏那样,对童七郎法外施刑。(未完待续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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